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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规范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的,而且法院指定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接到援助案件后距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无法完成基本的会见、调查取证等工作就匆忙应付开庭,造成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不高,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现行一般的援助案件在开庭前10天左右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有部分援助案件在开庭前3-5天才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甚至有的在开庭前1-2天才指定,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只能了解一下基本案情,案情复杂的案卷材料都可能看不完,根本不能做其他的工作。







  法院指定的援助案件目前基本上遵循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所以,从法院指定到具体落实到承办的援助律师,中间环节多,花费时间长,由于法院审理期限的限制,援助律师办案的时间就很短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完善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为此建议:







  1.要将目前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做出有关解释。







  2.各地在执行这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3.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建议制定强制性规定,确保法律援助律师在收到援助案件至开庭时间不少于15天。







  4.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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