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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
石少侠发言: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这个会议,因为检察官作用不仅是追诉犯罪,而且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审前程序有关人权,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刑事制度的发达与完善是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发达程度。审前程序的发达与完善,检察机关也不能置身事外。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审前程序中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审前程序的研究,这是我国审判程序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中律师作用是不同的,律师在审前程序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角色无法取代的。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但律师的作用与法治发达国家律师的作用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律师的作用在于通过他们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目前,对审前程序中律师作用存在误区,律师的辩护还偏重于实体性方面的辩护,轻视程序上辩护的价值,这在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杨宇冠教授说:律师的作用,我们主要是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来谈的。我们把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就是说国家已经承担保障人权的一定作用。律师参与审前程序,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够发现侦查与起诉中的缺点,对于改变我们刑事诉讼的构造有作用。律师参与审前程序有利于案件分流,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案件不停分流的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大约有95%的案件在审判前已经分流了,案件的分流没有律师参与是难以完成的。
戴玉忠发言:律师与检察官是一对对立的选手,但大家在一起进行研究能够对诉讼法学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律师在现代民主法治中能起到重要作用,律师的出现是与民主法治的相呼应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为保障人权,在审前程序中,律师所起的作用是其它诉讼主体难以替代的。律师参与诉讼体现了诉讼的公正。现代诉讼制度要求诉讼的公正是非常具体,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我们积极研究起草了有关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规定。尽管有的学者觉得该规定的力度不够,但作为检察机关不能突破现行法律,所以,当时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31条规定,表明检察院对律师作用的重视。建议各位学者对审前程序的概念作进一步定义和论证,做出科学界定。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界定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广义,一种是狭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审前程序的表述,混合式诉讼体系的国家以意大利、日本为代表,他们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没有审前程序的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和英国诉讼法都有审前程序的规定和表述,是否可以引申出来审前程序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定义,但他们有关审前程序的定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我们所说的审前程序定义是特指检察官起诉以后,法官开庭以前的程序,大陆法系叫做中间程序。我们的诉讼制度是宪法确定的一种制度,不是那一个人能够改变,我建议对概念做出准确界定。我们提出的审前程序是什么?还是泛指还是特指?目的是什么?英美法系的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我们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审判为中心,但审判很重要。这就影响到我们对概念的表述,我还是主张既要积极引进诉讼制度,也要考虑我们国家的国情。我们建立一个概念,还是要准确地界定它,建立这个概念的目的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做出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仅仅是进行部分修改。
樊崇义发言:政法大学是从实证方面研究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关于审前程序的提法,上次在一个会议上,提到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审前程序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不是各国法典上的定义,审前程序是相对于审判来讲的。案件移送以前的程序,叫审前审查程序,开庭审理前的程序也叫前程序。按英美法系观点,整个诉讼是以审判为中心,但审前程序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研究审前程序目的是对行政化手段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具体来说。宪法确定的原则,在宪法没有修改以前,是不会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等基本原则的。96年修改刑事诉讼修法时,对刑事诉讼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吸收了不少当事人主义的内容。我们提审前程序目的是要正确确立“警检”关系,在“警检”关系上我们倾向于主张检察引导侦查。根据河南周口、焦作的做法,他们提出是检察指导侦查。研究审前程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指导侦查。在学理上,也希望大家进行研究。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改革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对立案、起诉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目的就是要确立检察对侦查的指导关系,正确起诉,保障案件的质量。目前我们的上访风很严重,如此下去,诉讼肯定地出问题。我们做了一个实验报告:刑事辩护律师从审判走向侦查的情况:02年9月我们与珠海律的师事务所进行合作,03年在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进行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合作。04年我们对2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实验,05年至今年的3份,在北京市公安局,河南焦作市公安局,甘肃市白银市公安局进行实验。这方面的实验报告的内容,我们已经定稿。
律师如何走向侦查?何时介入侦查?我们的司法现状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承受律师介入。我们系统研究是律师介入诉讼的地位,目前我们将其定位是辩护人。我们研究律师介入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研究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我们通过将近1000个案件的研究,研究律师介入的作用。我们就这个问题,已经出了将140万字的两本书。我们律师在场的实验在国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最近我看到了美国的人权报告,在介绍我国的人权情况时,肯定了我国在司法改革进步。美国的人权报告提到了中国人权保护的两项重大的进步:一是同意收回死刑复核权;二是政府已经同意在警察询问时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李肇星部长在会见外国代表时提到政法大学的录音录像制度,之后,美国大使馆与英国大使馆的人立即给我打电话说:李部长同意你们的做法。美国一个大学教授就是拿着我们的实验报告给学生上课,美国警察也在参考我们的做法,我们的“三面制度”已经在国外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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